要約邀請與要約之間的主要區別
一、"寧夏要約邀請了解其區別"
一、要約邀請是什么意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品廣告的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如懸賞廣告,是不同于一般廣告的一種特殊廣告形式。它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懸賞廣告中規定的行為的任何人,給予廣告中約定的報酬的意思表示行為。只要有人完成了懸賞廣告所約定的行為,合同即告成立,廣告人應依廣告支付報酬。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意思表示行為,一經發出就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讓對方對自己發出要約,是訂立合同的一種預備行為,在性質上是一種事實行為,并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對方依邀請對自己發出了要約,自己也沒有承諾的義務。因為要約邀請只是作出希望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于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二、要約邀請與要約有哪些區別要約邀請與要約存在很大的區別1、在目的上,要約是希望和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的目的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
2、在上,要約必須確定、具體,應包括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而要約邀請在上則無此要求;
3、在效力上,要約人要受要約的約束,要約一經對方承諾,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約邀請則不能因對方的承諾而成立合同,要約邀請人也無須向對方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二、"寧夏邀約要約有哪些特殊之處?"
1、效力不同。要約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受要約人的承諾送達,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可以任意撤回,不存在撤銷的問題。但要約邀請也可能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上的責任。
2、目的不同。要約后,一旦相對人作肯定答復,則合同成立;要約邀請,則不是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它只是喚起別人向自己發出要約或使自己能向別人發出要約的行為。
3、是否明確具體。要約必須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條款。而要約邀請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條款。
4、針對對象不同。一般而言要約針對是對象明確而具體,而要約邀請的對象則一般是不特定的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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