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與商號權概念差異及其關系
一、商號權與商標權的區別及聯系
商標與商號的現有管理體制中存在缺陷,所以導致了商號權和商標權的沖突,原因為:1、商號保護與商標保護沒有統一于知識產權法體系下;
2、其相關日常管理和保護由不同的部門管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商標注冊由國家商標局統一注冊;商號的企業名稱登記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因而出現商標權效力范圍是全國,商號權效力范圍則有全國范圍和地方范圍之分。由于商標和商號分屬于不同的行政主管機關管理,且兩機關又缺乏統一和協調機制,這種條塊分割的缺陷致使一些人鉆了這方面的空子?,F行法律解決的方式關于停止侵權的具體責任方式,目前存在的一個爭議是法院是否可以判令字號登記者撤銷其企業名稱的登記。對于域名與商標的沖突,已為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所明確,即法院認定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的,可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注銷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注冊使用該域名。但對于商標與企業名稱的沖突,因無法律依據可循,故在實踐中存在分歧。我認為,可行的解決方案是判令被告在判決書生效后一定期限內變更企業名稱。作為此項判決的強制執行措施,法院可在判決主文中明確,如果該被告逾期不變更的,則由法院責令該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部門撤銷登記。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商標和商號的沖突問題。
二、商標權與商號權的區別及體現
1、客體不同。
商標權的客體為申請并核準注冊的商標,是區別商品和來源的標志,而商號權的客體只是區別企業本身的標志,具有人身權屬性,與特定的商業主體的人格與身份密切聯系,與主體資格同生同滅。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公司注銷了,又重新成立一個新公司,那么它的商號權就此喪失,而商標權可以發生轉移,辦理商標轉讓即可歸屬于新公司名下。
2、注冊機關不同。
商標權獲得是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遞交申請,而商號權獲得是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遞交申請。
3、權屬性質不同。
商標權屬知識產權;在我國,商號權屬名稱權,所以商號權與人身或身份聯系更緊密。有些國家及國際組織的立法中,會將商號權作為知識產權來加以規定,認為商號權也具有一部分知識產權的屬性。
4、權利范圍以及時效性不同。
商標權的行使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并有法定的時效性,使用期限為10年,期滿可以續展。
商號權的行使在所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地域范圍內有效,并與企業同生同滅。
5、適用法律不同。
商標權人按照《商標法》的規定申請注冊并使用,商號權人按照《公司法》或者《企業登記管理條例》進行登記。
6、表現形式不同。
商標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而商號只能通過漢字來表現。
7、權利的實現程序不同。
商號權申請人向所在轄區的工商局遞交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注冊登記的同時,也就獲得了商號權。而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申請人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遞交申請,經過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異議等程序。
8、同一商事主體,只能擁有一個商號權,但是卻可以擁有多個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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