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一年以上可要求賠償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一年以上的員工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1、用人單位在一年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可以要求單位從不簽約的第二個月起,向本人支付十一個月的每月雙倍工資,且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二、"未簽訂勞動合同一年以上可以要求賠償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可以要求賠償,未訂立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訂立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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