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計算與分配
一、"夫妻共同財產存款的歸屬問題"
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夫妻存款算共同財產嗎的問題。法院處理夫妻存款的范圍,僅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對于其他人名下的財產,法院無法在離婚案件中處理。比如,女方訴稱,男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男方之母的名義存款若干,并提供了男方之母的銀行開戶賬號,因該訴求涉及第三人的權益,因此,法院不會在此案中受理涉及第三人權益的訴訟請求。法院會告之女方另案提起確認財產權之訴,但一般不會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女方的訴訟請求。另外,法院處理一方或雙方名下的存款,一般是以余額為準,對于一方請求法院調查取證銀行存款的申請,一般也只是查詢存款余額,除非當事人的申請明確要求法院打開戶以來的存取款明細。如果從存取款明細賬中可以清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訴訟之前有明顯轉移資金的情況,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確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數額,而不必拘泥于存款余額。比如,男方申請調查女方上海銀行某賬號下的存取款情況,如果調查結果顯示,雖然該賬號下的余額僅有一百多元,但在一個月前,女方有三次較大的現金支取行為,總額達到了十余萬元。除非女方能舉證證明這些錢用于正常的夫妻生活,否則,法院應當按十幾萬的數額而不是按一百余元的余額認定夫妻應分的份額。
二、"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的分配問題"
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看雙方有沒有特殊約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共同財產。如果沒有約定的,則雙方可以自行協商怎么進行分割,如果無法協商的,則可以起訴至法院,法院會判決如何分割。法院在判決時會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注意夫妻雙方在協商財產分割時需要遵循下列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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