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協議離婚變更撫養權的法律問題
一、協議離婚后如何變更撫養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可以自行變更。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因此,離婚撫養權協議變更也可以起訴變更。
二、"離婚案件撫養費數額確定后,是否可以要求變更?"
離婚時,關于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的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考慮到物價上漲等因素,原數額的撫養費已不能滿足子女生活學習等實際需要,法院可以結合負有給付義務一方的收入狀況適當增加撫養費。父母離婚時,離婚子女的撫養費標準,一般而言主要從三個方面綜合進行考慮一是子女的實際需要;二是結合撫養地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三是父母雙方的給付能力(收入及財產情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三、關于協議變更撫養權的效力及公證要求的相關規定
父母協議變更孩子撫養權,不需要公證。一般來說,變更孩子撫養權是否需要公證由離婚雙方自己決定。
首先變更孩子撫養權可以先由離婚雙方協商,雙方協商一致時,可以僅簽訂變更孩子撫養權協議書,也可以對變更孩子撫養權協議書進行公證,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引用法規
[1]《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
四、"變更撫養關系的法律問題對方是否可以起訴變更撫養關系?"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離婚后,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當時不存在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