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遺囑的設立與辦理2.家庭遺囑的傳承與法律問題3.遺囑樣本的規范及制定方
一、夫妻共同遺囑的設立問題
關于夫妻可以共同立遺囑嗎?是可以的,攜雙方資料拿到公證處去辦理就可以了.以下附訂立遺囑的格式一、本人身份的說明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二、本人委托的遺囑執行人的說明身份證,授權委托書,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系,如有任何利害關系應注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后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體的示范三、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說明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為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為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愿, 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四、本人財產的說明基準日,項目-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合同、產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五、本人保險的說明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六、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七、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有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有效的聲明八、簽名及日期
二、關于處理家人立有遺囑但其他人不認同的繼承問題
1、遺囑有效則應按遺囑繼承。
2、其他人不配合且協商不成,可起訴解決
3、要實現繼承權,首先應明確自己是否具有繼承主體資格,有遺囑按遺囑,沒遺囑按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后,任何一方繼承人均有權提出分割遺產。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遺產繼承訴訟。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
三、如何編寫一份有效的遺囑?
遺囑應當包括以下基本1、被繼承人和繼承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具體的分配方式以及分配對象等;
3、被繼承人的具體財產;
4、遺囑全部寫完后要在遺囑上簽上本人的名字,并標注好時間。
四、"辦理互立遺囑夫妻間的法定繼承安排"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后一方不給撫養費怎么辦?1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2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五、子女是否必須到場,立遺囑和公證遺囑有區別嗎?
1、立遺囑不需要子女在場,只要遺囑人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即可。
2、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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