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的區分
一、"區分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的界線"
一、定義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被群眾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非法同居關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 二、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相同點 首先,兩者都屬于未婚同居的情形之一。這里所說的“未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沒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缺乏必要的形式要件加以確認,從而沒有得到國家法律上的認可的一種兩性同居狀態。其次,主體雙方都有共同居住的合意以及行為。再次,要指出的是,在孩子的權利和撫養問題上,兩者是沒什么區別的,即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男女雙方關系解除,父母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依然存在,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不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子女成年后,則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與子女之間仍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二、"江蘇同居關系事實婚姻區分標準"
您好,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不同點之外,主要還有以下幾方面的區別,聽律網律師為您解答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依據各自的概念,我們可以知道,事實婚姻在我國目前審判實際中的發生、認可,是受到特定時間、特定條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關系的構成相對限制較少。
2、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具體處理時與合法的經登記締結的婚姻關系同樣對待。而如果被認定為屬于同居關系,這種同居關系本身將不受法律保護。
3、適用的程序及相關規定不同。對于事實婚姻關系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要先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者撤訴的,確認該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者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根據各案情況不同,即可以調解離婚或者判決準予離婚。而同居關系則不同。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這類糾紛后,不能進行調解,一律予以解除。從這一規定出發,會得出連撤訴等情形都不會被允許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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