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協議放棄繼承權是否有效
一、1.贍養協議是否可以放棄繼承權?法律上的規定是什么?
專業分析1、當事人如果只是放棄繼承權,繼續履行贍養義務有效。如果是以放棄繼承權為條件不贍養老人,簽訂的贍養協議書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贍養是屬于法定的義務,不因雙方的協議而解除。
2、法律依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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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二、繼承權放棄后,是否仍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你好關于放棄繼承權的子女還有贍養老人的義務的相關如下1、協議所附條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屬于無效。但贍養老人是義務,若其中一人原因贍養,而且已經滿足了老人的生活要求,放棄繼承的承諾有效。2、若承諾贍養老人的人,因為沒有盡贍養義務,另兩位盡了贍養義務,則有繼承權。從兩個方面來分析都支持
2.
1 附的條件是一人盡到了贍養義務,另外兩人才放棄繼承,現在所附的條件沒有成就;
2.
2 所附的條件本來就是無效的。
三、"放棄繼承權的有效性在贍養協議中的問題"
可以的。房改房在購買后成為了職工個人所有,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國務院發文實行的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產物,是我國城鎮住房由從前的單位分配轉化為市場經濟的一項過渡政策,現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購公有住房。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按照標準價購買的,職工擁有部分房屋所有權,一般在5年后歸職工個人所有。依據《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第四條,第(二十一)項明確產權。職工以市場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可以依法進入市場,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后,收入歸個人所有。 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后,收入歸個人所有。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占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產權比例按售房當年標準價占成本價的比重確定。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進入市場,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租用權,原售房單位已撤銷的,當地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有優先購買、租用權。售、租房收入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后,單位和個人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引用法規
[1]《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 第四條
四、"贍養協議放棄繼承權是否有效"
對于子女而言,簽訂贍養協議寫放棄繼承權是無效的,因為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義務;如果是老人與其他人簽訂了贍養協議的,可以寫放棄繼承權。子女要在生活上給予老人供給、生活上給予照顧、精神上給予撫慰。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法律依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引用法規
[1]《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1]《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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