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關于交通事故鑒定可以做第三次嗎
一、在我國關于交通事故鑒定可以做第三次嗎
交通事故,做了二次傷殘鑒定,對方不服,法院不會支持第三次鑒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肇事方對受害者第一次傷殘鑒定結論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鑒定要求,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法定重新鑒定條件的,準許重新鑒定。重新鑒定一般由雙方協商選定鑒定機構,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應當采信重新鑒定結論。但鑒定不能無限制申請,重新鑒定結論是在雙方共同選定的機構進行鑒定,具有可信性。并且無限制申請重新鑒定明顯有違司法精神,拖延時間,浪費司法資源。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引用法規
[1《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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