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會讓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情形是哪些?
一、有限責任公司會讓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情形是哪些
1、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獨立人格損害債權人利益的;
2、一人公司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財產的;
3、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出資的;
4、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
5、股東抽逃出資的;
6、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財產損失的;
7、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
8、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的,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
9、股東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
10、公司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
四、企業股東債務責任在什么情形下需要承擔?
企業股東債務責任在存在虛假出資或者是沒有繳納全部的注冊自己的情形下需要承擔,一般來說,企業在注冊成功之后,就有了獨立法人地位,故此股東只要按照規定繳納了全部的注冊資金,此后即使公司破產,也并不需要承擔債務責任。
五、股東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14種情形
股東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14種情形如下(一)虛假出資。
(二)出資不到位。
(三)抽逃出資。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五)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
(六)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
(七)股東怠于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
(八)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九)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注銷。
(十)股東在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
(十一)股東在清算或注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
(十二)公司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
(十三)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
(十四)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行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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