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發生事故責任分配
一、規定報廢車發生事故責任分配是怎樣的
法律規定,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則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報廢汽車應當及時交售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而不能私下將報廢車出售,以免出了事故還要承擔責任,得不償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四、駕駛報廢車輛上路發生交通事故,報廢車主要負多少責任
駕駛報廢摩托車與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汽車全責處理方法如下1、雙方在交強險額度內全額互賠對方損失,被保險人在事故中有責任的,在死亡、傷殘11萬、醫療費1萬、財產元額度內賠償對方損失;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無責任的,在死亡傷殘1.1萬、醫療費1000元、財產100元額度內賠償對方損失;不足部分按責任比例由汽車方承擔。
2、駕駛報廢摩托車,屬于本方賠償責任的保險不賠償,由駕駛人自行承擔。
3、駕駛報廢摩托車,交警可做如下處罰收繳報廢機動車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200-元罰款、吊銷駕駛人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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