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故意傷害罪構成,如何確認故意傷害?
一、如何確認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如何認定故意
你好以下就是關于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故意如何認定的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僅供參考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故意傷害罪雖然有3個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將同種數罪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情節,如果按一罪論處,難以實現罪刑相適應。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陀^要件??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主體要件。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 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主觀要件。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刑法》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二、故意傷害罪共犯沒有實施傷害行為如何定罪,有哪些法律規定
認定故意傷害罪,沒有實施傷害行為也需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主體需要是具備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觀方面有故意的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益。
三、試論共同故意傷害犯罪的認定
1、故意傷害罪的形態故意輕微傷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微傷,而實際上未造成或造成輕微傷的,不以犯罪論處。傷害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傷害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傷害(未遂)論處。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加重犯。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谒顺兄Z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這是較為棘手的問題。許多國家的刑法只是明文規定處罰基于承諾的殺人,并且其法定刑輕于普通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但沒有對基于承諾的傷害做出規定。于是有人認為,既然刑法只規定了基于承諾的殺人罪,而沒有規定基于承諾的傷害罪,就表明基于被害者承諾的傷害一概無罪。
2、傷害胎兒身體的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傷害胎兒身體的,一般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是要孕婦受傷害情況,無論是從身體受傷還是精神受損的角度來看,只要達到輕傷以及以上的傷害,均應受到處罰。但倘若行為人故意使用藥物或者其他器具傷害胎兒,旨在使該胎兒出生后成為嚴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嚴重殘疾,事實上也造成這種傷害的(以下簡稱胎兒傷害),應當如何處理由于故意傷害罪的對象是他“人“的身體,而胎兒不是人,傷害胎兒的行為不符合傷害“他人“的要件,故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還存在障礙。然而,小編認為如果對這種行為不認定為犯罪,也有悖于刑法保護法益的目的。這也是司法實踐與現實生活的一個脫節。
3、關于同時傷害的問題所謂同時傷害,是指二人以上沒有意思聯絡而同時傷害他人的情形。中國刑法沒有將同時傷害特別規定為共同傷害,所以,對同時傷害不能認定為共同傷害,而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⑴同時傷害行為沒有造成傷害的,都不承擔刑事責任。⑵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但證據表明該輕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輕傷為何人造成時,也不能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責任。⑶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重傷,但證據表明該重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重傷為何人造成時,可以對各行為人追究故意傷害未遂的刑事責任。⑷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或者重傷,并能認定各自的行為造成了何種傷害的,應當分別追究刑事責任。假想防衛導致他人的人身受到侵害,會被認定為是實施了故意傷害的行為,此時該侵權行為不僅需要支付適當額度的經濟賠償金,同時還會被判處刑事處罰。對于他人的傷害不是十分嚴重的情形,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賠償事宜。
四、有關故意傷害罪的公安立案追訴標準是怎樣規定
故意傷害行為傷害后果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輕傷以上。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2條的規定“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具體的輕傷標準,依據上述規定認定。
引用法規
[1《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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