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量刑中從輕處罰的情形
一、危險駕駛罪量刑中從輕處罰的情形
危險駕駛罪本身一般犯罪情節較輕,所以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危險駕駛罪只有拘役的刑罰,最低一個月拘役、最高六個月拘役。那么危險駕駛罪量刑中從輕處罰的情形包括,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這指的是沒有造成嚴重的人身和財產損失的情況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二、危險駕駛罪從輕處罰情形有哪些的
1、對于醉駕型危險駕駛罪量刑情節的設置和運用,我們認為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1、既往駕駛記錄良好,沒有違章記錄的;
2、駕駛行為發生在鄉村道路、公共停車場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較小的路段、時段的;
3、駕駛距離較短,如駕駛車輛剛起步的、在公共停車場停車的;
4、發現自己不能安全駕駛后,及時停止駕駛行為的;
5、積極賠償損失的。
三、危險駕駛罪量刑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都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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