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家屬待遇如何體現?
一、犧牲的烈士他弟算不算烈士家屬
所說的“烈士家屬”,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滿十六歲(編者注現改為未滿十八周歲,下同)的弟妹,及撫養烈士長大的其他親屬。有下列情況的,可為烈士1、對敵作戰犧牲或對敵作戰負傷后因傷死亡的;
2、對敵作戰致成殘廢后不久因傷口復發死亡的;
3、在作戰前線擔任向導、修建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者在戰場守衛重點目標犧牲的;
4、因執行任務遭敵人殺害,或者被敵人俘虜、逮捕后堅貞不屈遭敵人殺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二、烈士的孫子是烈屬嗎
1、不是,爺爺是烈士,烈士的家屬為烈屬,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滿16周歲的弟妹和撫養烈士成長的其他親屬。自然不包括孫子。
2、對烈士家屬由民政部頒發《烈士證明書》。烈士的家屬為烈屬,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滿16周歲的弟妹和撫養烈士成長的其他親屬。烈士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撫恤待遇。
三、冷暴力算不算家暴的一種
1、2016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明確規定“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在此之前,關于“家庭暴力”的定義出現在關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當中,該《解釋》當中對家庭暴力的定義是“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2、《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明確增加了“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這就是將我們常說的“冷暴力”納入了家庭暴力保護的范疇。這是截至目前我國在法律層面對“冷暴力”首次且唯一的法律規定,現有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民法典》對“家庭暴力”的規定要么只有原則性的規定,要么沒有明確的界定,《反家庭暴力法》這一專門法的頒布實施,有力地彌補了這一法律空白。
引用法規
[1《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四、犧牲烈士的一次性撫恤金是多少
1、現役軍人死亡,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2、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工資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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