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認定和構成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認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婦、被害人所在單位的領導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數(shù),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體。現(xiàn)實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親屬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離婚而毆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離婚自由權的,考慮到夫妻雙方的特殊關系,一般不以本罪論處。上述就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構成問題的回復。
二、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滿足特征是什么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一個顯著特征,沒有暴力干涉就不構成本罪。所謂暴力,是指對意圖結婚或離婚的人實行拳打腳踢、捆綁、禁閉、強搶等人身強制的方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準被害人與其所愛的人結婚;有的出于強迫被害人必須與某人結婚;有的是強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準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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