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否構成非法行醫罪
一、單位是否能構成非法行醫罪
非法行醫罪應含單位主體,理由如下1、司法實踐中以單位名義實施的非法行醫行為大量存在。
常見的單位非法行醫行為主要有一是一些不法醫院為了壓縮支出,擴大業務量,使用非醫療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二是自定收費標準,亂開藥方,牟取數額較大的非法利益。三是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偽劣藥品,違反規定超劑量販賣國家明令控制的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四是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等。這類醫院由于種種原因,并未辦理醫療職業許可證。
2、行為符合單位犯罪的構成特征。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從犯罪主體看,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謂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和具備法人資格的獨立、私營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醫院應當屬于這個范圍。
從犯罪主觀方面來看,上述所列舉的行為都是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單位名義為本單位全體成員謀取非法利益。從犯罪客觀方面來看,單位犯罪是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按照單位的決策程序決定,由直接責任人實施的,上述行為符合這一特征。
3、相關法律法規有對單位醫療行為進行規范的規定。
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該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醫療單位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造成醫療事故甚至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嚴重后果的,主要是運用行政手段作出行政處罰。隨著許多醫療單位為了給本單位謀取暴利,危害公共衛生的程度不斷增大,因此,將單位納入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已經勢在必行。
4、不將單位納入構成非法行醫罪,不利于打擊非法行醫行為。
一般情況下,非法行醫罪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相比,單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可能更大,情況可能更為嚴重。考慮到單位犯罪刑事責任的整體性和雙重性,應采取雙罰制,除追究單位本身的刑事責任以外,還要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觀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5、我國對醫護人員這個職業的要求是比較高的,畢竟需要治病救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耽誤病情導致加重,而嚴重的話甚至還有可能導致患者的死亡,因此要求醫護人員必須要具有從業的資格才行,不然就有可能構成非法行醫罪。至于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法律中明確規定了是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引用法規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15條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24條
二、單位可以構成非法行醫罪嗎
依據我國《刑法》,單位不可以成立非法行醫罪主體,非法行醫罪的犯罪主體僅限于自然人。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非法行醫罪】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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