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兜底條款有哪些,勞動合同兜頂條款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兜底條款有哪些,勞動合同兜底條款有
勞動者應聘到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者入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也可以雙方自行擬定勞動合同。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必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以上是關于勞動合同的條款有哪些的,謝謝
三、勞動合同哪些條款是必須要有的?對于勞動合同條款法律又是怎么規定的
勞動合同哪些條款是必須要有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我國對于勞動合同也是有法律規定的,有一些條款是必備的,而有一些條款是可有可無的。,每一個勞動者都會知道一個合同,必然會有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多少,假期的規定之類的,除了這些最基本的,是否還有其他法律規定的必備款項呢,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法律對于必備條款的規定是什么?請看下文
四、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包括哪些,有哪些相關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的條款有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的一項或數項寫進合同條款,不是法定的,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對約定事項的規定,不同行業、不同用人單位、不同工作崗位的情況不同,否則,決定了勞動合同的該項條款也有一定的區別的。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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