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條件是什么
一、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條件是什么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攜帶槍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二)攜帶爆炸裝置一套以上的;
(三)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
(四)攜帶的彈藥、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攜帶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或者用來進行違法活動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六)攜帶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泄漏、遺灑,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有沒有規定?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包括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以及主觀要件,例如該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嫌疑人在客觀方面實施了放火、爆炸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三、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條件是什么?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條件是非法攜帶槍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攜帶爆炸裝置一套以上的,攜帶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拒不交出的等應當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條
四、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立案標準?
首先,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行為。
其標準如下
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既遂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的規定,攜帶危險物品進入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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