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無法找到被告訴訟贏了拿不到錢怎么辦?
一、訴訟贏了拿不到錢怎么辦,法院說找不到人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財產。法院找不到人也可以強制執行,只要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就可以。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二、法院勝訴找不到人還錢怎么辦
法院勝訴找不到人還錢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只要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就可以。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只要是被執行人名下的合法財產,即便是見不到人也可以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