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不適用死刑的幾種情況
一、刑法規定不適用死刑的有哪些情況
不適用死刑的情況有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
法律依據《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四十八條
[2《刑法》 第四十九條
[3《刑法》 第四十九條
二、累犯是否會限制減刑,刑法對此是如何去規定的,有哪些規定
并不是所有累犯都限制減刑,限制減刑的情形包括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條,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五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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