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短信能作為出軌的證據用來使用嗎
一、手機短信能作為出軌的證據用來使用嗎
1、能作為證據使用的。符合下列情況,法院還是有依據將短信作為有效證據的。
2、第一,保證手機短信不被刪除,在手機儲存空間或儲存卡總保存。
3、第二,將手機短信固定,可以請公證處的人員公證一下,摘成書面文字,進行公證,使其具有較強的證明效力。
4、第三,提起訴訟后,將公證文書或將固定的手機短信證據交給法院,或有法官對手機進行檢驗,并當場制成筆錄。
二、對于手機短信能作為出軌的證據使用嗎
一、離婚案件中短信作為當事人證據的情況相當普遍。比如證明當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證明財產前屬關系等。對于短信的效力認定,法院目前還沒有形成普遍的認識,目前國內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決。但隨著收據的普及,法院不得不研究短信作為證據效力的法律理論和實踐問題。手機電信與電子郵件不同,手機短信具有真實性,客觀性,不易修改性,閃存的封閉性特點,同時短信不易被攻擊。一般的手機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的。二、此外手機短信既有關聯性,表現在兩個方面
1、每個手機號碼之只能夠在一部手機上收發短信,誘發新人的手機號,有時間,有,有的還有姓名,通過短信查到手機號碼,具有涉案關聯性
2、兩個號碼收發指定,具有對應性。從手機短信的合法性來看,要通過合法的入網手續后,合法使用手機,手機收到的短信時合法的證據。因此,符合下列情況,法院還是有依據將短信作為有效證據的。
第一,保證手機短信不被刪除,在手機儲存空間或儲存卡總保存。
第二,將手機短信固定,可以請公證處的人員公證一下,摘成書面文字,進行公證,使其具有較強的證明效力。在公證時,公證機關應當機庫手機的品牌,和型號,以便以后核查。這樣提交的證據,對方要提供更強效力的證據。多數情況下,公證機關的公證材料會被法院采納。
第三,提起訴訟后,將公證文書或將固定的手機短信證據交給法院,或有法官對手機進行檢驗,并當場制成筆錄。做筆錄時,同樣應著名手機型號與品牌。除極少數款型的手機短信可以修改外,目前對大多數市面上出售的收集短信是不可修改的。
三、手機短信怎么作為證據用
手機短信作為證據使用,應當庭出示,并將短信、發(收)件人、發(收)時間、保存位置等相關信息予以書面摘錄,作為庭審筆錄的一部分。舉證方也可自愿申請短信公證,并將公證文書作為證據出示。經過法院審查核實符合證據三性要求的手機短信,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在法庭上對這類證據的審查包括1、審查發、收件人(姓名及手機號碼)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發、收件人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系2、審查手機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現變動,發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發(收)件箱中3、審查手機短信的是否完整,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4、必要時可申請鑒定或向電信運營商作調查。但因短信、微信存在易刪改的特性,還存在運營商不提供個人隱私信息等問題,一般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由于真實性存疑,法官很少直接依據此類短信、微信截圖認定案件事實。但如果雙方對此短信、微信聊天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或者該截圖經過了公證,則該電子基本能滿足作為證據使用的真實性要素。但除真實性要素外,舉證人仍須證明該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即證明短信、微信、電子郵件中另一方的真實身份。如出臺的《辦理保全互聯網電子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第四條四款規定,當事人申請保全網上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的,公證人員應當告知其如果不能證明對方的真實身份,則保全的電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證據效力。為破解此類證據關聯性障礙,當事人在簽合同時,最好能做個約定,明確某個微博或微信等賬號為其所有,表明該賬號的發言即為其真實意思的表示。綜上,人們日常使用的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電子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須符合證據三性的要求,其關鍵點在于必須確定該電子本身的真實性并核實收發主體的真實身份以滿足案件關聯性要求。
引用法規
[1《辦理保全互聯網電子證據公證的指導意見》 第四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