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子可以做抵押貸款嗎?
一、按揭房子可以做抵押貸款嗎?
按揭就是按揭人(買方者)通過分期付款方式來取得所購商品房的所有權。它對買房者來說有兩方面含義一是房款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付;二是在分期付款階段,房子的所有權被“按”著,要等到全部付清才能“揭”(取)到手。另外,按揭售樓涉及到三方債務關系——即按揭人(買房者)、發展商(賣房者)、按揭權人(一般為有關銀行)三者關系。它的程序是,由按揭權人(銀行)先與發展商簽定買房合同,并預付部分購房款;然后由按揭人(買房者)憑該合同與按揭權人(銀行)簽訂按揭合同,由銀行向發展商付清余下的購房款,而買房者定期向按揭銀行付款,直到按規定付清“按揭款”,按揭過程即告結束。抵押貸款是買房者(抵押人)向銀行(抵押權人)借錢的方式。即買房者用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與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以不轉移所有權方式作為按期向銀行歸還貸款的保證。此項貸款須付利息,買房者(抵押人)按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本息后,便可收回抵押品——“房屋所有權證”與“土地使用證”。這就是說,買房者在還清貸款之前,事實上并不真正擁有所購房屋的所有權。若違約不按期歸還貸款,銀行可以依法作出處理。按揭是國際上種通行的房產銷售方式,它與抵押貸款雖然性質不同,但在“按住房屋所有權”來保證債務(分期付款和按期還款)履行這點上殊途同歸,完全一致。
二、按揭貸款的房屋可以做抵押貸款嗎
一、按揭貸款是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房屋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借款人履行債務,還清本息后,再重新收回物業所有權。一般稱物業所有權轉讓方為按揭人,受讓方為按揭受益人。可見,在按揭貸款過程中,按揭受益人經轉讓成為物業所有者,按揭的基本特征是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
二、 房地產抵押貸款,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即抵押是不轉移所有權為前提,抵押權人在抵押的房地產上設置抵押權作為限制性物權。這一行為中債務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一旦債務人履行債務,還清本息,業主獲得完整產權。 以上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借貸過程中是否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這也決定了二者法律關系以及運作上具有不同的特征。二者在法律上的區別 由于按揭貸款要產生所有權的轉移而抵押貸款則并不變更所有關系,因此,二者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及享有權益不同。按揭中,按揭受益人經過所有權轉讓成為所有權人,享有擔保物的所有權,按揭人則只有對擔保物的他項物權;抵押過程中并未發生所有權轉移,抵押人仍保留了擔保物的所有權,抵押權人是非所有權人只享有抵押權,即對抵押物的支配權。二者在運作及目的上的區別 借貸中的抵押擔保,基本目的在于保證債務的履行,一旦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可以通過擔保物的變賣收入來保證債權人的實現,在這一點上,按揭貸款和抵押貸款基本相同。 在借款目的上,按揭貸款和抵押貸款也不完全相同。房地產按揭貸款通常指住房按揭,而房地產抵押貸款的范圍則廣泛得多。按揭人的目標指向和按揭物往往是同一的,借款的目的是購置房屋,取得房屋產權。而抵押人則是已具有抵押的房地產產權的情況下進行抵押,其目的不是為了抵押物,而是為了其他的目的借款。這一差別反映在運作程度上,表現出兩種貸款方式操作上的差別。
三、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其基本程序是在抵押人先取得產權證的前提下,辦理他項權證,以產權證作抵押而持有他項權證。按揭則是在按揭人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情況下進行的,一般是先辦理他項權證作為抵押擔保,產權在付清購房款后,由房地產開發單位轉給按揭受益人,所有權證由按揭人持有。 此外,抵押貸款和按揭貸款牽涉的當事人不同。抵押貸款一般牽涉兩個當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一般不需要擔保人,是單純的“指物借錢”。按揭貸款是在按揭人和按揭受益人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權時進行的,需要原所有人或業主做中間人,以便實現錢、物、權分離狀態下的運作。
三、按揭房子可以做抵押貸款嗎
貸款的房子可以抵押的,可以辦理房屋二次抵押貸款。但是,房屋二次抵押貸款對貸款房屋以及其他要求是較高的,一般只有那些有保值、升值空間,而且房屋地理位置佳的房子才可以辦理。此外,房產抵押不影響個人平實正常使用,只要按時還款,房子出租、個人居住等是不受影響的。房屋抵押了,可以正常居住,但是如果轉移和變更產權人時,則會受到限制,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是不能隨便處分產權的。
四、按揭的房子可以做抵押貸款嗎
1、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的房產已經抵押給銀行了,法院仍可以進行執行,評估價值然后拍賣,拍賣所得優先償還銀行,如有剩余由法院分配,剩下的款項才可以用來償還其它債權人的債權。
2、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發生法律效力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民事判決書、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等。它們一經生效,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執行人。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40 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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