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的刑事追訴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一、對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的刑事追訴標準是如何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六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的刑事追訴標準是怎樣規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有所調整。基礎刑由五年變為三年,新增“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量刑規定。詳細如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2《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3《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
[1《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一百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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