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與失業救濟金是否可以同時領取經濟救濟金與經濟補償可不可以同時領取
一、經濟補償金與失業救濟金是否可以同時領取
1、如果符合法定的情形,經濟補償金與失業救濟金可以同時領取。
2、例如勞動者被裁員或者被無過錯性辭退的,就可以同時領取經濟補償金與失業救濟金。
3、但領取救濟金還要符合失業前本人與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等條件。
二、失業救濟金可以一直領取嗎2023年
失業救濟金不可以一直領取,領取失業救濟金的總月數與連續繳費年限有關。連續交費1年以上不滿2年,領取3個月的失業救濟金;連續交費2年以上不滿3年,領取6個月的失業救濟金;連續交費3年以上不滿4年,領取9個月的失業救濟金;連續交費4年以上不滿5年,領取12個月的失業救濟金;連續交費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救濟金,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此外,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交費時間重新計算。
三、經濟補償金和失業保險能同時領嗎
1、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經濟補償金和失業保險能夠同時領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1《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四、失業保險和失業補助金可以同時領取嗎
1、失業保險和失業補助金不可以同時領取。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實現就業,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將被封存,待再次失業后才能按規定予以重新計發。因此,若申領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失業保險金就會封存,而不能同時領取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符合申領條件才可以。
2、《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一條
五、失業補助金和失業保險金可以同時領嗎
失業補助金和失業保險金不能同時領。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限不核減失業保險參保繳費年限,也不能享受其它失業保險待遇。
現行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失業人員,因繳費不滿1年或因本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補助金。
失業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群的最根本的社會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一定條件,只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才能領取屬于自己的失業保險金。反之,則不然。
而失業補助金是疫情防控期間,國務院新出臺的一項臨時性、階段性舉措,申領時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引用法規
[1《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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