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欺詐的定義是什么?
一、消費者權益欺詐的定義是什么?
從法律意義上講,消費者應該是為個人的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社會成員。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第一,消費者應當是公民為生活目的而進行的消費,如果消費的目的是用于生產,則不屬于消費者范疇;第二,消費者應當是商品或服務的受用者;第三,消費的客體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第四,消費者主要是指個人消費。但是也有例外,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是指消費者個人,實質上就是即包括了消費者個人,也包括了單位或集體,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費的,都屬于消費者范疇。如果以上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聽律網網咨詢,為您提供專業(yè)的律師服務。
二、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的定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可參考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共有八章五十五條。八章分別是第一章總則,分別規(guī)定了立法的宗旨、該法的調整范圍和該法的三項基本原則;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分別規(guī)定1、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真實情況的知悉權;
3、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自主選擇權;
4、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5、消費者的損害賠償權;
6、消費者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消費者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消費者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監(jiān)督權;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分別規(guī)定了應依法向消費者履行的義務,以及接受消費者監(jiān)督,保證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不得作別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不得侮辱消費者人格等項義務;第四章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分別規(guī)定了國家的5條職責;第五章消費者組織,首先規(guī)定了什么是消費者組織,其次,規(guī)定了消費者協會的職能,最后,對消費者組織的活動做了一項限制性規(guī)定;第六章爭議的解決;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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