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的商業秘密如何確定并遵守相關規定
一、競業限制的商業秘密如何確定,有哪些相關規定
確定競業限制的商業秘密的辦法如果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就能認定為商業秘密。
二、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的區別,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之間的不同是性質不同。國家秘密是一種公權,而商業秘密是一種私權;不同,國家秘密涉及國家的政治、軍事、外交、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等重大領域,而商業秘密只涉及與科研、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權利主體不同,國家秘密的主體是國家,而商業秘密的權利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九條
三、競業禁止和商業秘密的有關法律規定是哪些
1、與競業禁止和商業秘密有關的法律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或者在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四、我們常說的商業秘密具體是什么?法律對此又是怎樣規定的
我們常說的商業秘密具體是什么?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那么,法律對此規定又是怎么樣的呢?請看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