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與誤工費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傷殘鑒定與誤工費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1、第一次鑒定時受害人未治療終結,不符合鑒定條件的,應以治療終結后第二次鑒定時間來確定誤工時間。
2、第二次鑒定結論與第一次鑒定結論是一致的,那么誤工時間應當算至第一次定殘的前一日。
3、第二次鑒定結論與第一次鑒定結論不一致,那么誤工時間的計算則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二、要帶個人去工傷鑒定,在鑒定期間誤工費怎么算
1、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期間原工資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的。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三、兩次傷殘鑒定誤工費的標準是怎么樣的?
對受害人的賠償采完全賠償原則,受害人受傷之日至定殘之前一日的誤工損失與定殘之后的殘疾賠償金之和正好是對其所受傷害的完全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第2款規定,據此,這里所指的定殘日應是指被法院確認有法律效力的傷殘鑒定結果作出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