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轉讓股份,是否有法律效力
一、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轉讓股份,是否有法律效力
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權利人為由主張轉讓行為無效,如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受讓人系明知轉讓人為名義股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被轉讓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二、名義股東沒有經過實際出資人同意轉讓股份,具有法律效力嗎
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權利人為由主張轉讓行為無效,如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受讓人系明知轉讓人為名義股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被轉讓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三、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轉讓股份,法律效力如何
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權利人為由主張轉讓行為無效,如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受讓人系明知轉讓人為名義股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被轉讓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四、名義股東未經實際股東同意轉讓的股份有效嗎
轉讓有效,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權利人為由主張轉讓行為無效,如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受讓人系明知轉讓人為名義股東的,則轉讓有效。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被轉讓而遭受的損失。
風險提示對于隱名股東來講,名義股東因工商登記而擁有股權的所有權外觀,容易出現其股權被持有人無權處分的風險,所以一般情況下避免采用股權代持;確有必要股權代持的,隱名股東需要對名義股東的權利進行必要的限制,比如在代持協議中增加持有人無權處分時的責任承擔,防止其股權被無權處分,并由第三人善意取得。
五、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的協議
是由名義股東承擔,如果雙方有約定的就要看約定的情況來進行協商。名義股東,顧名思義就是她名義上是股東,但是沒有承擔股東的責任,也沒有履行股東的義務。股東對一個公司的責任是要對于自己相應的份額進行財產的出資和繳納,也就是說在公司的運營過程當中,股東是要注入自己的財產的,如果沒有注入,并且對于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問題,沒有承擔一點點責任的話,這個人就叫做名義上的股東,而不是實際上的股東。名義上的股東,不是股東的一般形式,所以它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股東一般情況下,對于公司的債務承擔以及名義股東這種特殊的情況下對于公司的債務承擔。對于公司的債務規定已經債務承擔作出了明確的劃分,公司整個是企業法人,這個企業法人要對于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無限的連帶責任,但是股東作為自然人,僅僅是企業這個法人的參與者和投資者,而已是沒有必要。對于整個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只需要按照自己的股份份額為限承擔有限的相應的責任就可以了。所以我們不難看出《公司法》的規定當中,對于股東的要求是比較寬松的,沒有必要對于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以上這種情況是一般情況,那么對于特殊情況也有這相應的特殊規定。對于名義股東在《公司法》當中有著特殊的規定,這種情況叫做虛假出資。在《公司法》中,對于股東的出資以及出資方式有著明確的規定,如果是以貨幣出資的話,要把貨幣存入銀行的賬戶當中,如果不是以貨幣出資的話,要辦理相應的財產轉移手續。只有這兩種情況分別滿足的時候,才可以認定為股東已經實際上對于公司出資了,所以名義股東是沒有進行這兩個步驟的。對于公司的出資情況是虛假的,而在這種虛假的情況下,符合《公司法》第30條的規定,這種情況下,名義股東對于公司的債務,以及其他問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那么關于這個問題的回答就非常明確了。在一般情況下,普通的股東是沒有必要對于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但是由于名義股東他的特殊性,進行了虛假出資。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