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走私普通貨物罪和逃稅罪的區別"
一、走私普通貨物罪與逃稅罪是什么意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條),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穢物品、毒品以及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銀和其他貴重金屬以外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繳納關稅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所謂“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并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準。
二、逃稅罪和走私罪的關系是什么
逃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非法從事運輸、攜帶、郵寄除毒品、武器、彈藥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走私罪必然有逃稅的結果,而不同在于是通過走私的手段達到逃稅的目的。三、走私罪與逃稅罪都有哪些不同有沒有法律規定
1、侵犯的客體不同。走私罪是對國家稅收管理制度的侵犯,而逃稅罪則侵犯的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的制度。
2、違反的法規不同,走私罪違反的是海關法規,逃稅罪則是違反的稅收法規。
3、犯罪主體不同。走私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逃稅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負有納稅義務的公民和法人。
四、逃稅罪逃稅罪是什么?
逃稅罪構成要件逃稅罪的客體是指逃稅行為侵犯了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秩序。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過失。 進行虛假納稅申報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不進行納稅申 報一般也是故意的行為,有時也存在過失的可能,對于確因疏忽而沒 有納稅申報,屬于漏稅,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 逃稅罪的的主觀要件一般是故意。
五、逃稅罪與偷稅行為的區別是什么?
逃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七),本罪已被逃稅罪取代。逃稅罪和偷稅罪的區別如下《刑法修正案(七)》對偷稅罪作了如下修改1、修改了該罪的罪狀表述,將罪名由“偷稅罪”改為“逃稅罪”,不再使用“偷稅”一詞。
2、對逃稅的手段不再列舉,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修正案把逃稅行為主要概括為兩類第一類是“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常見的如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涂改等;未經稅務主管機關批準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毀處理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二類行為是“不申報”,是指不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法人實體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或者已經辦理納稅登記的法人實體有經營活動,卻不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為等等。
3、對逃稅罪的初犯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二是繳納滯納金。三是已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
4、修正案對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構成犯罪的具體數額標準,以及逃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構成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沒再作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在經濟生活中,逃稅的情況十分復雜,同樣的逃稅數額在不同時期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對數額不作具體規定,交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司法解釋并適時調整更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