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級傷殘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方法
一、8級傷殘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認定8級傷殘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本地人均可支配收入、扶養人的實際年紀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需要支付生活費到其年滿18周歲,被扶養人的年紀在75周歲以上的,支付5年的費用作為生活費就可以。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怎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怎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時,應當首先確定那些人屬于被扶養的人,然后主要依據年齡分別計算。確定被扶養人時,以“實際扶養”為判斷標準,實際扶養屬于事實上的扶養而非法律上的扶養,不論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其扶養的人之間有無法律上的扶養關系,只要他們之間形成事實上的扶養關系,被扶養的人就能夠請求交通事故責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用。被撫養人沒有其他生活來源,是指被撫養人的生活來源主要依靠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或致殘而不能再提供生活來源時,被撫養人難以通過其他途徑取得生活來源。 至于交通事故責任人負擔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年限,依被扶養人的年齡和有無勞動能力而有所不同。公民年滿18周歲,取得基本勞動能力,可以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生活來源;而公民在18周歲以下的,不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不能參加勞動以取得生活保障,所以,一般的原則是事故責任人負擔其至18周歲的扶養費。除此外,被撫養人無論是否已年滿18周歲,如果因生理或精神缺陷使其不能參加勞動以獲取生活來源,那么責任人應負擔其20年的扶養費,但對于年滿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被扶養的年限減少1年,但對于年滿75周歲以上的被撫養人,則一律負擔5年的扶養費。 其計算公式為 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扶養年限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8條
三、八級傷殘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撫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最高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
1、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撫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2、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3、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 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撫養費的計算依據
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法律依據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于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有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事故撫養費的賠償規定如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小編在這里提醒大家,交通事故發生后一定要冷靜的對待與處理問題,按照法律程序處理問題,不能做違法與法律禁止的事情。同時在生活中駕駛車輛時要謹慎駕駛,遵守交通規則,做到開文明車、行平安路。
引用法規
[1]《最高解釋》 第二十八條
[1]《解釋》 第二十八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四、勞動者工傷幾級能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有沒有法律依據
經過工傷鑒定,傷殘等級在1~6級的,可以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傷殘等級在7~10級之間的,不能要求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撫養人的生活費,與撫養人的傷殘等級,本地上一年度人均消費支出水平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