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是否無權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
一、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無權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嗎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無權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因為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會喪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參與村民委員會選舉就屬于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體現,所以,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無權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五十四條
二、如果村委會換屆選舉違法怎么處理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2、《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1]《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三、違反村民小組長選舉怎么處理呢
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
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第二百五十六條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七條
[1]《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2]《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四、違反村民小組長選舉怎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對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行為。
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第二百五十六條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七條
[1]《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2]《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條
五、面對村委會有違法行為,村民是否可以起訴
任何人都有權為回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是村委會有違法行為,可以起訴的,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在進行村民起訴村委會步驟前,應準備以下材料1,起訴狀,弄清楚對方的基本登記信息(對方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電話等),可以自己寫也可以找律師代寫;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復印副本;
2,準備證據,你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和對方發生糾紛的所有對你有利證據及復印件、及其他可能對你有幫助的證據及證人名單等。
3,帶上訴訟費;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六、村民委員會不指定監護人糾紛怎么處理
1、村委會不指定監護人的,可到法院起訴,由法院指定監護人。
2、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典關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的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