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中止補足六個月嗎
一、訴訟時效的中止補足六個月嗎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訴訟時效正好中止六個月,訴訟時效就補足六個月;如果訴訟時效中止時段不足六個月,那么補足的時間段就不是六個月。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條
二、合同一年試用期三個月違法嗎,法律有哪些規定
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的期限為一年的約定三個月的試用期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三、為期兩個月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一個月合法嗎
為期兩個月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一個月不合法。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