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強制執行離婚協議?
一、如果離婚協議不執行,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
關于法院離婚協議不執行是不能向法院申請執行的。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法律對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有著嚴格的要求。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于以下幾類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的決定。凡不在前述列舉范圍內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都無權介入執行。
二、離婚協議可以重新分割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簽訂離婚協議后,以下情形可以重新分割財產
1、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與對方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的,對方在協議離婚后1年內可以申請法院變更或撤銷。
2、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被對方查獲,對方可通過法院訴訟要求重新分割。
3、一方未對婚姻續存期間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后雙方可協議分割或通過法院訴訟分割。
4、雙方已經協商分割財產,離婚后無以上情形,一方提出重新分割財產的要求,對方同意的可重新分割,對方不同意的不能重新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三、協議離婚可申請強制執行么,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當事人不能申請法院對協議離婚進行強制執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四、你好,問一下協議離婚可以在異地辦理么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如果是協議離婚,一般認為是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既可以到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部門,也可以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因此,如果是協議離婚,每個地方的規定是不同的,有的地方可以異地辦理,但是要提供暫住證,有的地方是不允許異地辦理的,要到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