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的處理和立案程序
一、刑事自訴案件怎么處理,刑事自訴立案的程序
一、公安局立案的程序第一,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旁人)。第二,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底。第三,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第四,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二、刑事自訴案件立案后處理因為自訴案件不經過偵查,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如果符合立案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予以受理,并直接進入審判程序。因此,自訴案件的立案條件除了應當具備公訴案件韻兩個立案條件以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86條的規定,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屬于刑事自訴案件的范圍;2屬于該人民法院管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僅為立案規定了一個原則性的條件,但在司法實踐中,面對變化萬千的具體的個別的案件,如何準確及時的立案?偵查部門往往針對具體的罪名,制定立案標準,以細化量化立案條件,如《公安部關于毒品案件立案標準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
1999]10號),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罪立案標準》(2000年10月22日)。立案標準作為立案的操作細則,提高了立案工作的操作性,便利了立案工作,使人為的因素得以排除;立案標準也使犯罪嫌疑人權利維護有了明確性和針對性,便于發現偵查機關濫用權力的行為,及時提出申訴。
引用法規
[1]《解釋》 第186條
[2]《解釋》 第68條僅為立案規定了一個原則性的條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需要怎樣的程序
自訴案件審理程序按《關于適用的解釋》進行
第二百六十一條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第二百六十三條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引用法規
[1]《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二百六十一條
[2]《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二百六十三條
三、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哪些,直接受理刑事自訴案件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專業分析扶養、收養糾紛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案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原告人應當合法。有權提起刑事自訴的原告人應當是受到侵害的被扶養人、被收養人、收養人等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
2應當有明確的被告。原告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確定的被告人的姓名、性別、住址、工作單位等有關情況,使控訴有明確的對象,以便于人民法院通知被告人應訴。
3案件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訴案件有①告訴才處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4必須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提起自訴。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自訴人應當在以下追訴時效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案件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5年;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l0年;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期限為l5年;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追訴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⑥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5提起刑事自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
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如何確定自訴案件類型?自訴案件的種類主要有哪些
專業分析在我們國家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如果沒人向法院“告狀”,法院則不予審理。那么自訴案件類型是怎樣的呢?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和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以上就是“自訴案件類型”的全部,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