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區別
一、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刑事訴訟法中的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雖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間是有嚴格區別的,主要是
(一)案件來源不同。公訴案件是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而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的性質一般來說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案件一經起訴人民法院必須依法進行審判,除公訴機關認為所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對被告人定罪和處以刑罰申請撤回起訴,人民法院準許撤回起訴外,人民法院必須依據審理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而自訴案件犯罪行為的性質多數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因而,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對告訴才處理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三)審查程序不同。與庭審方式改革相適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弱化了公訴案件進行庭前審查的實體,基本上實行程序性審查,即審查只要符合“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審查的主體是負責該案審理的審判組織成員;而自訴案件則應經二次審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審查,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標準,根據立、審分立的原則,審查的主體應是專門審查立案的人員。第二次審查是開庭前的實體審查,審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這一開庭審理的必備條件,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應轉到開庭審理程序,不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審查的主體是負責該案審理的審判組織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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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訴轉自訴案件有哪些?
公訴轉自訴案件有自訴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是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該案件是自訴案件范圍包括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屬于受訴法院的管轄范圍;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等等。
三、公訴案件可以轉自訴嗎?
公訴轉自訴案件需要具備下列條件1、必須是侵犯人身或者財產權利的犯罪《刑法》規定了四百多個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犯罪只有四十多個。絕大部分犯罪只有檢察院才能起訴,公民個人起訴法院不予受理。
2、必須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規定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未達到法定年齡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精神病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不構成犯罪。
3、起訴的人必須是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其他知情人。法院不 接待報案人、舉報人,只接待被害人。被害人不起訴,其他人要求起訴的法院不受理。必須有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據。
4、被告人的信息必須準確有人到法院起訴,公安局不給立案,要求法院立案。法院會問你被告人的姓名、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信息。一樣說不上來法院就不能立案。法院沒有義務幫你查找罪犯、抓捕罪犯。就是自訴人準確說出被告人的住址和身份證號,法院發出傳票無人接收,法院也會讓自訴人撤訴,法院不能發通緝令。
5、被告人的犯罪證據必須確實充分公安局不立案、檢察院不起訴,往往是擔心犯罪證據不確鑿充分,法院會做無罪判決。被害人不可能收集到比公安局、檢察院更多的證據,被害人的法律水平和出庭經驗也不可能和辯護律師相比。被害人自訴的案件勝訴率很小。
6、被害人自訴必須證明公安局不予立案,檢察院不予起訴。
四、公訴轉自訴案件,可以調解嗎
您好,關于“公訴轉自訴案件,可以調解嗎”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公訴轉自訴案件不能調解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3款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由此可以看出,公訴轉自訴案件其實是對公安機關,檢察院行為的一種審查,是一種監督糾錯機制。它本質上仍是公訴案件,只不過賦予了被害人自訴的救濟權利,因此是不允許調解的,除了民事賠償部分。但是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可以進行和解。公訴轉自訴案件可以和解根據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公訴案件和解必須具備被告人真誠悔罪、獲得被害人諒解、當事人雙方自愿三個條件。雖然該條規定,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 當事人可以和解,但不能由此得出和解就不需要被告人自愿。實踐中,有些被告人確實真誠悔罪,其親屬也代為賠償被害人損失,但被告人并沒有和解的意愿,即便 被害人愿意和解,我們認為也不能和解。被害人同意既包括被害人主動提出和解,也包括被告人提出和解后,經征求被害人意見,也得到其同意的情況。首先,法院受案后,應審查是否符合和解的條件,凡是符合的都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和解。其次,法院應積極創造條件,為當事人和解提供必要的協助。再次,法院對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達成的和解協議,應對其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確認。最后,當事人可要求法院主持和解,并在法官的指導下達成和解協議。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五、公訴轉自訴案件,可以申請調解嗎
對于公訴轉自訴案件,可以申請調解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公訴轉自訴案件不能調解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3款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由此可以看出,公訴轉自訴案件其實是對公安機關,檢察院行為的一種審查,是一種監督糾錯機制。它本質上仍是公訴案件,只不過賦予了被害人自訴的救濟權利,因此是不允許調解的,除了民事賠償部分。但是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可以進行和解。公訴轉自訴案件可以和解根據刑訴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公訴案件和解必須具備被告人真誠悔罪、獲得被害人諒解、當事人雙方自愿三個條件。雖然該條規定,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 當事人可以和解,但不能由此得出和解就不需要被告人自愿。實踐中,有些被告人確實真誠悔罪,其親屬也代為賠償被害人損失,但被告人并沒有和解的意愿,即便 被害人愿意和解,我們認為也不能和解。被害人同意既包括被害人主動提出和解,也包括被告人提出和解后,經征求被害人意見,也得到其同意的情況。首先,法院受案后,應審查是否符合和解的條件,凡是符合的都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和解。其次,法院應積極創造條件,為當事人和解提供必要的協助。再次,法院對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達成的和解協議,應對其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確認。最后,當事人可要求法院主持和解,并在法官的指導下達成和解協議。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2]《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六、公訴轉自訴可以和解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公訴轉自訴不能進行調解。公訴轉自訴案件即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這一類公訴轉自訴案件,案件本身屬于公訴案件,只是通過自訴形式進行糾正,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這類案件本來就是應當公訴的案件,所以不能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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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