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起訴債務人離婚財產分割能否進行?
一、債權人起訴債務人離婚財產分割是否可以?
債權人起訴債務人離婚財產分割是不可以的,雙方離婚后并且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完畢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雙方清償到期債務,不受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約定的限制。請求清償不能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以列任何一方或者雙方為被告。
二、債權人是否可以主張婚內的財產分割
1、債權人是不能主張婚內財產分割的,但可以在夫妻離婚時同時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
三、離婚后財產分割地是否可以管轄再婚登記,法律規定是什么
離婚之后財產分割地對于再婚登記是沒有任何管轄權的,婚姻登記的管轄部門只能是婚姻登記部門,一般情況下都是到政務服務中心的婚姻登記窗口辦理的。而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并沒有特定的管轄地,雙方不能自行協商處理的,管轄法院通常是被告人所在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