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如何應對
一、用人單位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怎么辦
【法律意見】用人單位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一、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
三、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四、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后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九條
二、用人單位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可以怎么辦
1.用人單位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 可以要求支付工資同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2.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證據 由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下達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逾期未執行的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 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5.《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 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6.《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五十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1]《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三、用人單位克扣工資,勞動者應該怎么處理
1、協商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糾紛問題直接進行協商,這不是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于自愿。
2、申請調解。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愿選擇,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處理。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如果想提訟打勞動官司,必須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
4、訴訟解決。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
四、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克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五、用人單位克扣工資應該如何辦
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發出支付令,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2、 勞動者也可以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被克扣的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行政部分應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六、單位克扣工資,沒有簽勞動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1、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被克扣的工資。
2、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勞動者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