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單位口頭辭退如何處理,可要求經濟補償嗎
一、被單位口頭辭退怎么辦,能要求經濟補償嗎
針對用人單位以口頭方式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勞動者應當采取下列方法和技巧獲取證據和保全證據,并應注意相關事項1、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在協商解決過程中,應當注意獲取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原因或理由,為協商不成時提起仲裁或訴訟時收集、全保證據作準備。
2、用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相關問題。一般情況應用信函或電報方式提出,包括用人單位未以書面形式通知辭退的事實、自己提出的異議、自己的各項權利主張等,并保留證據。
3、及時向相關機構、部門投訴、信訪。投訴時,應將用人單位未以書面通知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全面、客觀地登記備案,并保留好投訴、信訪憑據。
4、獲取錄音資料。通過與對方交談、通話等途徑獲取相關與用人單位未以書面通知形式解除勞動合同的錄音證據。
5、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在獲取相關有利證據材料后,便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二、單位辭退員工不給補償怎么辦
您好,關于工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做的回答為您整理如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護理依賴等級鑒定,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有關(病歷)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GB/T16180—
2021 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送達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并給職工頒發《職工傷殘證》。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三、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備案,辭退員工。員工能得到補償嗎
若與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應該先和單位協商處理,在協商處理的過程中注意搜集好相關證據,比如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證明工資水平的證據,如果單位有違法行為,可以進行錄音等證據搜集工作,然后去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四、員工被用人單位辭退有經濟補償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勞動者被單位辭退,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金,若是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員工還可以獲得雙倍的經濟補償金,計算經濟補償金時,要以員工在單位的工作時間為基礎,每在單位工作一年給一個月的工資。
五、合同期內單位辭退,單位應當怎樣補償勞動者
屬于非過失性辭退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屬于違法辭退的,用人單位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屬于過失性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