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抽逃出資能減資嗎,該如何規定的
一、股東抽逃出資能減資嗎,該如何規定的
股東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是不能減資的,這是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需要按時補足對公司的出資,若該行為給其他股東和公司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賠償責任,應該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抽逃出資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基金管理公司是不可以抽逃出資的,抽逃出資的行為是違法犯罪的行為,如果股東抽到出資,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請求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追究抽逃出資的基金并且按照具體的情況處罰。
三、抽逃出資后公司減資
是。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后,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抽逃出資包括抽逃注冊資本和抽逃股東出資。抽逃注冊資本屬于違法犯罪行為,這不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債權人,因此法律嚴令禁止,情節嚴重的還構成犯罪。
《公司法》第二百條
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二百條
四、公司減資抽逃出資
1.設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內的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注冊應當符合《公司法》對設立條件及投資方式的規定,并到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子公司的名稱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一般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提出設立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的名稱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并可以在其自身經營范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和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須由母公司決定。分公司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提請設立的,其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雖可以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但必須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且只能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做出投資決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分公司則不然,其財產、業務、人事受總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其以自身全部財產為其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分公司不僅無獨立財產,且在財務上須與總公司統一核算,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總公司必須以其全部財產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5.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因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須以其自身資產為限承擔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后抽逃資金外,無法清償的部分出資人無須另行承擔。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直接以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