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股東
一、總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股東
設立全資子公司,總公司是唯一出資人,也是股東,根據相關規定1、股東為一個自然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全資子公司。
2、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3、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4、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子公司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擁有獨立的名稱和公司章程;具有獨立的組織機構;擁有獨立的財產,能夠自負盈虧,獨立核算;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各類民事經濟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與責任。
二、成立分公司是要總公司入股嗎,有沒有規定?
分公司成立時,不需要總公司入股,因為分公司的財產是屬于總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備單獨的法人資格,不能單獨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署合同,進行貿易活動。
三、總公司股東有分公司股份嗎
1.總公司股東沒有分公司的股份。因為分公司是沒有股份的,所以也不存在總公司股東持股的問題。分公司作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總公司的從屬機構,沒有獨立的名稱和產業,并且由總公司對分公司債權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十四條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義務的規定是什么?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五、國有獨資公司有法人股東嗎國有獨資公司股東數量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特征: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同時國有獨資公司是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其特殊表現為該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個--國家。這是《公司法》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
六、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出資的方式有什么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如下1、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
2、實物。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筑物和廠房等作為出資。
3、知識產權。所謂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和著作權。
4、土地使用權。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后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
另一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準后,通過訂閱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