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如何清算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清算個人所得
一、合伙企業怎樣清算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清算個人所得
企業進行清算時,投資者應當在注銷工商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1、企業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2、前款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的公允價值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后,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清算所得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清算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清算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稅目仍然是"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在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合伙企業清算所得應當扣除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這是因為在計算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時,不論當期實現的利潤是否進行分配,均包括企業已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所以,在計算清算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應當剔除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二、個人合伙清算糾紛起訴條件是什么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三、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什么時候確定清算人
1、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
四、起訴解散公司能要求清算嗎
起訴解散公司不能要求清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條的規定,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同時又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清算申請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和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自行組織清算或者另行申請人民法院對公司進行清算。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和本規定第七條
五、清算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清算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公司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由清算組代表公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并提交起訴狀和相應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條
六、個人合伙清算有無訴訟時效
合伙財產未清算訴訟時效不適用。原、被告雙方未對合伙財產進行清算,即沒有明確的付款金額,債權債務關系并沒有最終確認,因此訴訟時效還沒有開始起算,原告完全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進行清算,分割合伙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