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中什么是假藥?
一、想了解一下對于藥品管理法所稱的假藥包括哪一些
假藥范圍包括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藥品,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變質的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藥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包括配置,下同)、銷售假藥。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即為假藥(一)藥品中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這兩種情形為假藥。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二、哪些藥品屬于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⒉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⒊變質的;
⒋被污染的;
⒌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⒍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三、生產銷售假藥罪中的假藥包括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3、變質的藥品;
4、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
四、銷售假藥罪和生產假藥罪是怎么認定的
(一)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于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鑒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于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鑒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二)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1、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界限是根據《刑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的精神,生產、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不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一規定體現了立法的嚴密性,不疏漏犯罪。對于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149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
2、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藥品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合的;例如中藥中擅自加入西藥成分;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例如用淀粉作的片劑冒充治療感冒的藥品,用獸用藥冒充人用藥。藥品不是一般的商品,它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的生命安全。對于假藥和劣藥國家規定有明確的范圍和處罰措施。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149條
[1]《刑法》 第14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