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有何關系?
一、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關系?
二者都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前拒絕履行合同或者可能不履行合同,且債權人都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不安抗辯權還是有機會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是說雙方能夠繼續按合同進行合作;而預期違約則是確定了合同不能按雙方的意愿繼續履行下去。
二、我想咨詢一下預期違約和不安抗辯權的區別有哪些
1、前提條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時間有先后之別,而預期違約制度不以雙務合同當事人債務之履行存在先后順序為前提,無論雙方當事人是否有義務先行作出履行還是同時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對方預期違約時中止履行合同而尋求法律救濟。
2、行使權利主體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僅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為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預期違約。
3、行使權利所依據的原因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根據是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而預期違約所依據的理由是一方聲明不履約以及債務人在準備履約過程中的行為表明其將不履約。
4、時間要件不同
不安抗辯權要求應當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義務已到履行期。這是因為,如果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擇期可以根據期限規定進行抗辯,不必援用不安抗辯權。而在預期違約中,違約的時間必須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屆滿之前。
三、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概念是什么?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四、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區別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區別如下1、前提條件不同。
2、適用事由不同。
3、過錯是否為構成要件上不同。
4、法律救濟不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五、不安抗辯權預期違約的區別有哪些
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區別如下1、前提條件不同。
2、適用事由不同。
3、過錯是否為構成要件上不同。
4、法律救濟不同。
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等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