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合同必備條款
一、專利轉讓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
專利轉讓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專利轉讓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條款1、項目名稱項目名稱應載明某項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轉讓合同。
2、發明創造的名稱和,應當用簡潔明了的專業術語,準確、概括地表達發明創造的名稱,所屬的專業技術領域,現有技術的狀況和本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征。
3、專利申請日、專利號、申請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4、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情況,有些專利權轉讓合同是在轉讓方或與第三方訂立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之后訂立的,這種情況應載明轉讓方是否繼續實施或已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權利義務如何轉移等。
5、技術情報資料清單,至少應包括發明說明書、附圖以及技術領域一般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須其它技術資料。
6、價款及支付方式。
7、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8、爭議的解決的辦法,當事人愿意在發生爭議時,將其提交雙方信任的仲裁機構仲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仲裁機構。明確所共同接受的技術合同仲裁,該條款具有排除司法管轄的效力。
二、專利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由于登記和公告并列成為轉讓生效的條件,而實踐中公告又往往滯后于登記,則在當事人履行了登記手續后,在尚未公告前,仍不能發生專利權的轉移。
三、想讓專利轉讓合同生效需要什么條件
1、對于“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還是“轉讓行為”的生效條件,意見不甚統一。一種觀點認為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未經登記和公告,該轉讓合同為無效合同,不具有任何約束力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根據“合同自由”原則,該轉讓合同有效,但未經登記和公告,專利權的轉讓不生效,即該專利權并不發生實際的移轉,合同受讓方并不能成為新的專利權人。但合同對雙方當事人仍有約束力,違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由于專利法對此規定得不明確,這兩種看法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無論采用哪種觀點都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如果不經過登記和公告,專利權不會發生真正的移轉,受讓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專利權。這一點,專利權轉讓的當事人(尤其是受讓方)應特別予以注意。
2、由于登記和公告并列成為轉讓生效的條件,而實踐中公告又往往滯后于登記,則在當事人履行了登記手續后,在尚未公告前,仍不能發生專利權的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