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調解應具備的必要條件
一、申請調解應該具備什么條件
債權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冤仇并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明確的被申請調節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2、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3、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4、該糾紛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二、申請人民調解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有明確的對方當事人。申請受理一方,必須說明與誰發生爭議,誰侵犯了權益。
2、要有具體的請求目的。申請人必須說明請求調解要達到什么目的,解決什么問題。
3、要有基本事實依據和理由。申請人必須提出發生糾紛的基本事實及相應的證據、理由。
4、糾紛屬于調委會主管和管轄。即符合民間糾紛受理范圍,且在調委會管轄地段之內。
三、具備什么條件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生效的法律文書是法院據以強制執行的依據,是權利人能夠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如果一個法律文書還尚未生效,則不具有既判力。因此,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是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執行案件的申請主體是申請執行人,任何案件都要求主體適格,執行案件也不例外。申請執行人必須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否則,就沒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資格。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強制執行也有相應的期限限制,申請執行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向法院提出申請。一般情況下,應當自義務人義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出申請。適用特殊期限的,應當按照相應的法律規定期限申請執行,如公民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決定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時限為一年。
4、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法律文書生效后,文書中確定的義務人已經在義務履行期內履行了相應義務,則生效法律文書已經履行完結,就不存在申請執行一說。只有當義務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有可執行的事項,也就是說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中必須包含給付。如果該生效法律文書只是確定某一法律關系,則其不具有給付,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除此之外,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也應當是明確具體的,否則將無法進入執行程序。
6、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案件也需要符合管轄的相關規定,因此,申請執行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一般情況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綜上,如果滿足前文所述的條件,申請執行人就可以拿著生效的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
四、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1.對于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具備的條件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2.《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五)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六)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
(七)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五、申請取保候審需要具備什么樣的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