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拒絕探視怎么辦?
一、離婚后探視孩子不同意帶走怎么辦?
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協商未果的話,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注意的是,法院強制執行一般只會采取排除妨礙措施,而不會對孩子人身采取強制措施。
二、離婚后探視孩子不同意帶走要怎么辦
1、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協商未果的話,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三、離婚后前夫不讓探望孩子,可以怎樣處理
離婚后有撫養權的一方不讓見孩子的,沒有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行使探望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和裁定后,當事人拒不執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所以,一方不履行協助的義務的,另一方有權起訴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四、離婚后探視孩子不同意帶走具體如何辦
1、離婚后探視孩子不同意帶走,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勝訴后申請強制執行。我國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五、離婚后要探視孩子,一定要經過對方同意嗎
1、離婚后要探視孩子的,應當經過對方的同意,當事人可以和對方就探望的方式和時間達成約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