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破產的舉證責任
一、債權人申請破產的舉證責任是什么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必須證明債務人存在破產原因,否則其破產申請不被法院受理。1、債權人必須證明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債務;
2、債權人必須證明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的債務已經到期。
3、債權人必須證明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二、債權人申請破產的舉證責任規定是什么
1、債權人申請破產的舉證責任為,債權人需要提供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具有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證據,例如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需提交破產申請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八條
三、債權人應承擔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債權人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如下1、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的,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并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
2、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四、問一下債權人應當承擔怎樣的舉證責任
債權人應當對于自己主張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比如提交簽訂的合同、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等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2]《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1]《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2]《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五、債權人舉證責任怎么分配
由于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后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二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并已經屆履行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并已經期限屆滿的證據。
一般而言,借款合同、借據、帳溥、轉賬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材料都可以成為證據。因此,在此類合同糾紛案件中,只要債權人提供了這兩類證據,其舉證責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應該是債務人的抗辯問題。
當然,只要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情況,即使借據記載不完整,但借款的主體和數額是明確的,基本事實能夠證明即可成為訴訟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第十二條 以動產作為證據的,應當將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當事人可以提供復制品、影像資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動產或者替代品后,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現場查驗。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二條
六、債權人舉證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處理
債權人舉證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配偶沒有證據證明該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則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夫妻雙方都具有共同償還該債務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