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起訴別人的狀紙怎么寫
一、關于環境污染,起訴別人的狀紙怎么寫
1、為民事起訴狀
2、第一部分是訴訟參與人基本信息。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訴訟主體。有第三人的,還要列明第三人。原被告如果是自然人的,要按照“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址,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的順序寫明。如果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要寫明單位名稱,次行一定要寫法定代表人及其職務。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寫明訴訟代理人的信息。
3、訴訟請求部分應當寫明需要對方給付的具體標的,分點描述。
4、事實與理由部分說明事實情況,應當全面完整,但語言應簡潔,不能過于繁瑣。一般來說是按照時間的順序來敘述。事實與理由的最后一段一般是寫被告的某行為已經嚴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5、另起一行空四格寫“此致”,再另起一行頂格寫法院名稱。落款寫具狀人名稱、時間。需要具狀人手寫簽名,單位需加蓋公章。如有附件需在落款下另起一行列明。
二、你好關于怎么算作污染環境罪
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有主觀和客觀之分,其主觀要件是違反了國家環境保護法規,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客觀要件為國家對危險廢物的安全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有害物質。是在國家法律不允許的情況下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影響了國家防止環境污染的制度,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關于污染環境罪的修改是什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四、污染環境罪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不起訴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剛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行為人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全部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生態環境,且系初犯,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法律依據《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剛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行為人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全部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生態環境,且系初犯,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引用法規
[1]《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2]《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三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