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數額標準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一、詐騙罪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各是多少金額
1、數額較大標準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000元-10000元的,屬于“數額較大”。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標準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0000元-100000元的,屬于“數額巨大”。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個人詐騙公私財物500000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逃稅罪的數額巨大是多少??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逃稅罪中"數額巨大"標準是一萬元以上。法律依據(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三、詐騙罪的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是什么
1.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六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六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3.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4.詐騙數額接近“數額較大”的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捐助、社會保險、教育、征地、拆遷等專項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或者使用詐騙的款項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多次詐騙的;
(六)曾因詐騙受過刑事或行政處罰的;
(七)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八)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具有上述(一)、(二)、(三)、(七)、(八)情形之一的,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四、票據詐騙罪“數額巨大”,到底有多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六十六條
五、逃匯罪數額巨大是多大
刑法修正案出臺后、新的司法解釋出來之前,逃稅數額、逃稅數額占應納數額百分比、以及“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標準等,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一、偷稅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稅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稅種稅款的總額二、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1、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稅年度中的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納稅年度應納稅總額的比例;
2、不按納稅年度確定納稅期的其他納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后一次偷稅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稅種偷稅總額與該年納稅總額的比例確定;
3、納稅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稅種偷稅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稅款總額的比例確定;
4、偷稅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稅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201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偷稅罪各納稅年度的偷稅數額應當累計計算,偷稅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三、“數額較大”,是指1萬元以上四、“數額巨大”,原刑法第201條規定為10萬元;《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提示】納稅人成立逃稅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稅欺詐行為達到“數額+比例”定罪模式即數額與比例都要滿足。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01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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