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被公司解雇后,公司能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簽勞動合同被公司辭退,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嗎
我國《勞動法》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需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還有其他疑問,點擊“咨詢我”進行咨詢,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咨詢。二、被辭退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嗎,具體是怎么規定的
要看具體的情況。如果是因為員工個人過錯原因導致被辭退,比如員工違反了公司規定,那么一般就沒有補償了。如果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等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員工違反公司制度辭退要補償可以嗎,有沒有規定?
員工違反公司制度辭退要補償是不可以的。公司的員工在工作的過程中必須要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管理制度是員工的行為準則,如果勞動者違反公司管理制度,有可能被公司處罰,如果嚴重違反的有可能被開除。
四、勞務合同的含義,有勞務合同被辭退可以補償嗎
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